各省级诊改专委会、有关试点院校:
为全面推进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简称诊改)工作,完成诊改试点任务,指导各地在学校自主完成诊断和改进阶段工作的基础上把握工作方向,进一步做好诊改复核工作,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2 号)、《关于印发〈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指导方案(试行)〉启动相关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5〕168号)、《关于确定职业院校教学诊断与改进工作试点省份及试点院校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6〕72 号)、《关于全面推进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制度建设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7〕56 号)等文件(简称教育部诊改工作通知)要求,结合试点院校实践探索经验,全国职业院校教学工作诊断与改进专家委员会(简称全国诊改专委会)研究制定了《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复核工作指引(试行)》(简称《复核工作指引》)。
《复核工作指引》对教育部诊改工作通知中复核环节相关内容作了优化调整,是全国诊改专委会面向全国诊改高职试点院校开展复核工作的依据。现将《复核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作为制定复核工作方案和开展复核工作的参考。
附件:高等职业院校内部质量保证体系诊断与改进复核工作指引(试行)